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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土地未補價差 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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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以交換方式取得鄰地,若交換後的土地價值不相等,未補償價差者,可能涉及贈與稅問題,應依法申報,以免違反稅法規定。
 
民眾李先生近日向國稅局詢問,由於他即將退休並計劃回鄉自建房屋,名下的A土地未臨接道路,不利未來使用,因此希望與鄰地所有權人交換鄰近道路的B土地,若交換土地的價值不對等,是否會產生贈與稅問題?
 
土地示意圖。圖/縣府提供
彰化縣政府預定明年元月22日辦理彰化高鐵特定區土地標售,共推出8筆產專區與住宅區土地,總面積約1萬6967坪。圖/縣府提供
 
國稅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的時價為準。所謂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若交易雙方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其價值差額部分將被視為贈與,須依法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指出,土地交換時,土地價值的計算基準是交換當時的公告土地現值,當交換後土地的價值與原持有土地的價值不相等,且未有補償約定時,價差部分即屬「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依規定需課徵贈與稅,也就是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一方即為贈與人,需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假設前述案例中,李先生在2025年以A地交換B地,A地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持分為全部,交換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萬元,總價值為1,200萬元;B地面積為670平方公尺,持分為全部,交換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4萬元,總價值為938萬,李先生交換後土地價值減少262萬元。
 
若雙方未約定補償這筆價差,形同李先生將262萬元白白送給對方,依規定,李先生就是贈與人,他應就262萬元價差部分申報贈與稅,以2025年而言,已超過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2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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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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