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或近親,該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課稅,特別留意贈與標的若為土地,且受贈人打算再出售,過戶時間點將直接影響遺產總額計算方式,進而牽動遺產稅。
《遺贈稅法》規定,死亡前兩年贈與財產價值通常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這是為了反映財產實際價值,不過,受贈土地後再出售,因涉及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為避免重複課稅,土地價值需根據所有權移轉時點調整。
台北國稅局表示,當被繼承人生前將土地贈與他人,且該土地在其去世前已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則土地價值按「贈與時」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若土地在被繼承人去世時並未出售、未過戶,則回歸一般規定,依被繼承人「死亡當時」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舉例來說,老張於2024年1月18日去世,在去世前的2023年6月和7月,將名下A、B兩筆土地分別贈與給兒子小張,當時,A土地的公告土地現值為210萬元,B土地為230萬元。
後來,小張2023年10月將A土地出售給小美,A土地在老張去世前已完成所有權移轉,按規定,A土地價值按贈與時公告土地現值210萬元計算;B土地因在老張去世前未完成所有權移轉,其價值則需依老張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248萬元計算。
國稅局說明,小張申報遺產稅時,A土地按210萬元、B土地按248萬元合併計入老張的遺產總額。同筆土地先前已繳納的贈與稅與土增稅,可在遺產稅申報時一併扣抵,但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贈與財產納入遺產總額後所增加的遺產稅額。
國稅局提醒,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特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將該財產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繼承人應確認土地是否出售、所有權是否完成移轉,申報時務必詳實核對資料,確保正確計算遺產價值,避免稅務錯誤導致額外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