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應列入遺產課稅,不過若被繼承人與受贈人之間的配偶或親屬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就無須納入遺產稅計算範圍。
舉例來說,王先生的父親在2023年2月將土地贈與母親,母親2023年10月過世,父親隨後在2024年8月過世,原本父親贈與土地,屬於死亡前兩年贈與、應計入遺產稅,但由於母親比父親還早過世,配偶關係已於父親死亡前消滅,該筆土地可免併入父親遺產稅申報。
國稅局指出,以王先生的案例為例,其父親2023年2月將土地贈與母親,按規定原應併入遺產課稅,但因母親比父親還早過世,配偶關係已於父親死亡前消滅,因此該筆土地可免併入父親的遺產稅申報。
國稅局說明,這項規定目的是平衡稅負與親屬關係變動後的實際情況,由於配偶關係消滅,相關財產即不再屬遺產稅適用範圍,避免重複計稅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