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當共有人辦理共有土地分割時,須留意分割後土地價值是否產生差異。國稅局表示,分割後各共有人取得土地的價值,是依分割當時的公告現值計算,未必與原持分價值相同。若土地價值增減不一,且雙方未約定差額補償,價值減少的一方視同將財產贈與給價值增加的一方,依法須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若分割後取得土地價值高於原持分價值者,屬於受贈人;價值低於原持分價值者,則屬贈與人,應申報贈與稅。不過,依規定,受贈人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後再計算贈與稅。

舉例來說,甲、乙兩人於2025年協議分割共有土地,分割後甲取得土地價值較原持分增加800萬元,乙則減少800萬元,且雙方未約定補償。此情況下,視同乙贈與甲800萬元財產。乙在申報贈與稅時,可先扣除甲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再以餘額申報。
國稅局提醒,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前,應先確認分割後土地價值是否與原持分相符。若有價值差額且未約定補償,贈與人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贈與稅,以免遭補稅或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