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林莉/台北報導
房仲業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惟各地方政府認定標準不一。勞動部12日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針對不動產經紀人員適用84條之1的範圍與資格進行討論,多數委員傾向將「檢附證照」作為認定方式之一,以與內政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接軌;但也有部分委員認為,應回歸工作內容認定,而非僅以證照作為唯一標準。勞動部指出,後續將綜整委員意見,進行研議,未來將統一函釋,供地方政府一致適用。
勞動部12日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會中邀集不動產仲介經紀、不動產代銷經紀雇主與勞方團體與會。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琦雅指出,房屋仲介業不動產經紀人員已公告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但因內政部於1999年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將從業人員區分為「不動產經紀人」與「不動產營業員」,導致地方政府在核備實務上出現不同標準。

黃琦雅表示,此次諮詢會主要聚焦兩大議題。首先,是1998年公告所稱的「房屋仲介業」是否包含「代銷業務」。多數與會者與委員均認為,當年公告範圍實際已涵蓋「仲介」與「代銷」業務,對此已有共識。
第二項則是「不動產經紀人員」身分認定。黃琦雅說明,目前適用84條之1須符合三項條件,包括勞動部公告適用、勞資雙方簽訂書面契約,以及地方政府核備,但實務上部分縣市會要求檢附證照,有些則不審查證照,造成各縣市認定標準不一致。
她指出,多數委員認為,檢附經紀人或營業員證照,是較快速且能與內政部法令一致的作法;但也有部分委員主張,《勞基法》84條之1重點在於工作性質,而非是否持有證照,只要能提出足以證明從事相關工作的資料,地方政府即可據以認定。黃琦雅強調,未來若研議完畢將統一函釋,讓地方政府有一致審核標準,改善做法不一情況。
原文出處 【房仲、代銷責任制?勞動部將統一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