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射箭教練陳伯謙性侵高姓女學員,勒斃分屍裝7袋棄置荒野,還割下乳頭、陰道當標本,一審依強制性交故意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死刑,二審改判無期徒刑,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更一審再判陳無期徒刑,檢辯雙方上訴,最高法院23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更一審已詳述如何綜合卷證資料認定陳伯謙犯有性交殺人、損壞、遺棄屍體等犯行,也詳加說明個案情節嚴重性,屬於「情節最重大之罪」,囑託鑑定調查後,判斷陳伯謙有中度矯治可能性,低度再犯可能性,認定有教化可能,仍判無期徒刑,認為檢辯雙方上訴均無理由,駁回上訴定讞。
陳伯謙2018年5月31日下午和高女在野居草堂飲酒聊天,高女酒後昏睡;翌日凌晨,陳性侵高女後勒斃分屍13塊,裝成7袋多次載往陽明山焿子坪沿路棄屍。陳肢解屍體時,臨時起意想將切割形狀較完整的高女左側乳頭、外陰部製成標本。
陳被羈押、會客時,曾說「我出去再來查那個什麼舊的報紙,然後再來收集起來,看能不能出一本書,賺個一桶金,對啊,這個出書應該會很紅喔,變態殺人魔的心情自白。」一審認為,警方作證稱從高女家屬通報失蹤後即鎖定陳涉案,不認為陳自首,判陳死刑。
二審認為陳自首供出犯罪經過及棄屍地點,並帶同警方尋獲屍塊,依法減刑改判陳無期徒刑,最高法院2020年10月26日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定當時警方的辦案經驗與證據,已合理懷疑陳涉案,不符自首減刑;陳毫無悔意、極端惡劣,且無反省之意,沒有檢討自己人格、心理上重大缺失,屬公政公約「情節最嚴重之犯行」。
更一審指出,但受限於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科處死刑,要審酌罪犯有無教化矯正可能性,根據鑑定結果,陳伯謙有中度矯治與再社會化可能性,再犯風險低,仍判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