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射箭教練陳伯謙性侵高姓女學員後勒斃,再將屍體肢解13塊、裝7袋棄屍荒野,還割下乳頭、陰道做標本。一審依強制性交故意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認為陳伯謙「自首」改判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二審以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報告認為高女被殺害前確實處於酒醉昏睡狀態,但此部分說明和判斷乘機性交要件,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事實仍不明瞭。
射箭教練陳伯謙性侵高姓女學員後勒斃,再將屍體肢解13塊、裝7袋棄屍荒野,還割下乳頭、陰道做標本。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沒有審酌警方、高女父親協尋過程,只因員警部分證言,就作為判斷陳伯謙自首的基礎,調查未盡、判決理由欠備。
陳伯謙2018年5月在華山藝文特區築「野居草堂」教弓道技藝,高女報名當學員;5月31日下午,高女在草堂與陳飲酒聊天,高女酒後在軟墊昏睡;翌日凌晨,陳性侵高女並將她勒斃、分屍。陳殺人後,將屍體連衣服肢解成13塊,用7個垃圾袋分裝,從6月4日清晨起,騎機車翻山越嶺,分多次將屍袋載往陽明山焿子坪沿路棄屍。陳肢解屍體時,臨時起意想將切割形狀較完整的高女左側乳頭、外陰部製成標本,因此先用鹽巴、明礬覆蓋,放入夾鍊袋內。
陳被羈押、會客時,曾說「我出去再來查那個什麼舊的報紙,然後再來收集起來,看能不能出一本書,賺個一桶金,對啊,這個出書應該會很紅喔,變態殺人魔的心情自白。」
台北地院一審認為,警方作證稱從高女家屬通報失蹤後就已鎖定陳涉案,不認為陳伯謙自首,判陳伯謙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高院審理時,陳仍將罪責推給身分不詳的「Eric」,但二審認為陳伯謙犯行極端惡劣、泯滅人性,本應量處極刑、與社會永久隔離,但他在性侵而殺害被害人、遺棄屍體部分符合「自首」要件,得以減刑,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撤銷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