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民眾處理遺產繼承案件時,若地上物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物,得特別謹慎處理。資深地政士提到,有案件為繼承爸爸土地後,要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才發現沒有核發建物所有權狀,且房屋稅籍仍是往生的爸爸所有,房屋稅籍沒有申報遺產稅,也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看似頗棘手。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個案中的爸爸配偶早逝,育有三個兒子,當中,大兒子結婚後育有一子,後來大兒子、長孫皆過世,只剩下大媳婦一人,但失聯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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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二兒子要出售土地,因為房屋稅籍也是往生爸爸的遺產,所以要登記給新的買方必須先完成繼承登記,再由新所有權人出售給新買方,繳納房屋契稅後才可以完成移轉手續。
雖然新買方仍沒有建物所有權狀,但房屋稅籍完成所有權移轉,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才算完成。但爸爸的遺產,繼承人就包括二兒子、小兒子和大媳婦,必須找到她才能順利進行。
所幸大兒子因有外債,先前就技術性的向法院辦理了拋棄繼承權,因此後來爸爸所有的遺產,就只登記在二兒子與小兒子名下。
鄭文在說,透過提供當年繼承登記時,法院核發的拋棄繼承權備查函,也順利的將該房屋稅籍由二兒子與小兒子繼承,再移轉登記給買方,所有程序順利完成,免除一場即將發生的「尋人啟事」。
他提到,依照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53點「繼承權之拋棄,一經拋棄不得撤銷」,所以在大兒子當年拋棄對於爸爸的繼承權時,等於對爸爸的遺產就完全無繼承權了,且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