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女房東張淑晶與經營眼科診所的盧雪玉因帳務起爭執,盧雪玉請求張女返回200萬元,但一審時遭駁回,高等法院今改判張淑晶應給付盧女200萬元。
張淑晶與人財務起糾紛,遭判應還錢。(圖/聯合新聞網)

盧雪玉主張,她名下瑞興銀行帳戶2011年3月16日無端遭張淑晶提領200萬,依民法「不當得利」,要求張女返還。
張淑晶則表示,是受盧雪玉委託提款200萬元,且已將200萬元交予她。
高院認為,新北地檢署雖認為盧雪玉2016年7月20日才提告,且她可能默許張淑晶提款,而處分張女不起訴確定,但無礙於本案認定。張淑晶未舉證證明受委託提款,也未證明已將200萬元交還。
張淑晶還抗辯,2011年4月間存入盧女帳戶的款項逾200萬元,應該抵銷,但她在另案已敘明是向盧雪玉借用帳戶買賣股票,高院認為這些錢與盧女無關,張女還是得還錢。本件仍得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