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女房東張淑晶前年10月因偽造文書案入獄,又因坑騙房客再判刑5年半確定。張婦要求房客簽約時留親友資料當連帶保證人,出現租約爭議就以莫須有的罪名提告,受害人數達78人,又被依誣告等罪判8年6月刑定讞,得易科罰金之刑另計。張婦就誣告案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昨開庭,她指檢察官誘導房客,並稱是因媒體影響才遭重判。
張淑晶(54歲)昨帶著兩大袋資料出庭,一坐下就向法官借「筆」,法官雖同意借筆,但請法警注意她用筆的情形。
張淑晶在網路上刊登租屋訊息,卻是「刊A屋租B屋」,房客到場才被告知便宜的房間已出租,帶看貴6000元以上的套房。她利用房客多為經濟弱勢或未成年人、青年學子,法律知識薄弱,要求租屋者在租約上「連帶保證人」欄位留下家長等親友姓名和聯絡電話。
張淑晶明知房客簽約時,親友並不在場,但一旦出現租約爭議,她卻藉此機會虛構連帶保證人在場簽約、知情,向地檢署提告房客及連帶保證人侵占門禁電卡、毀損家具、不付房租或偽造簽名等,向地檢署提告詐欺、侵占、毀損、偽造文書等罪嫌,本案受害人數多達78人。
新北地院一審認定張淑晶犯18件誣告罪,判7年徒刑,另外3件詐欺、1件強制罪判處1年2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案件上訴,高院認為,依據對話內容,張淑晶常說要提告或「法院見」,可見對租賃法律和訴訟手段有相當熟稔程度,張淑晶執意虛構申告,變造證據強化申告內容,還大量「濫訴」想置房客受牢獄之災。
二審認為,張淑晶是專業出租人,卻變造證據、對涉世未深的少年提告,壓迫手段耗費大量國家司法資源,即使被害人獲檢方不起訴也不收斂,誣告惡意「節節高升」,惡性應加以嚴懲,以19件誣告罪改判為8年6月徒刑,其餘駁回;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張淑晶不滿重判,聲請再審,她自稱符合「低收入戶」資格,目前還在審核中,但開庭時又自爆「國稅局說我租金有上千萬」。張婦表示,偵訊時對她有利的證據都未記載於審判筆錄,並稱承辦的檢察官誘導房客,否則上千份的租約都應該提出告訴。
張婦以證人作偽證為由,聲請再審,並表示有些租客確實沒付錢,她沒有誣告,最後氣呼呼地說檢審根據媒體報導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