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張庭甄/綜合報導
嘉義縣政府新聞行銷處公共關係科表示,近年來許多民眾因不諳法令,在核准重購退稅後土地管制期間5年內忽略戶籍設籍情形,隨意遷出戶籍,致遭稽徵機關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造成無謂爭議。
依據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列管案件,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如供出租及營業、戶籍遷出等,均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重購退稅後,土地管制期間5年內不得提供出租或遷出戶籍等。示意圖/photoAC
因此,若民眾有重購退稅受管制土地,除應避免於登記後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外,管制期間5年內,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重購土地戶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