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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車定型化契約修正 業界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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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記者黃琮淵/台北報導
 
中古車交易將有重大變革。經濟部預告修正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增訂「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之瑕疵擔保責任」,代表中古車商在交車後,仍需為可能潛在車況瑕疵負責,等同「不只包生,還要包養一輩子」,引發中古車界強烈反彈,認為實務上窒礙難行,應有調整空間。
 
經濟部表示,2011年8月18日公告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實施迄今已多年,基於電動汽車之發展,及汽車里程數、價金給付、瑕疵擔保及保固責任、個人資料保護等議題,相關規定須與時俱進,因此依據《消保法》規定,修正定型化契約內容。
 
 

 

經濟部預告修正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增訂「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之瑕疵擔保責任」,引發中古車界強烈反彈。圖為假日不少民眾到中古車行看車賞車。圖/中時資料照片

經濟部預告修正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增訂「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之瑕疵擔保責任」,引發中古車界強烈反彈。圖為假日不少民眾到中古車行看車賞車。(本報資料照片)

 

 
此次修正草案中,為配合電動汽車發展,增修說明事項、增訂價金及交付方式等,未來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之交易模式,均應於契約載明價金總額,不得片面調整價金,也明訂影響車況的重大事項,包含泡水事故的泡水程度分級,以及瑕疵擔保與保固責任。
 
然修正條文也爆發爭議,增訂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的瑕疵擔保責任。中古車商直言,客戶交車後的車輛缺失,難以認定是客戶行駛造成,或交車前既存缺失,此規定上路勢必造成更多買賣糾紛。
 
中古車商解釋,二手車「一車一況」,幾乎都約定「現況交車」,現行各大中古車業者在車輛售出後多有提供保證或保固服務,但畢竟保證項目與範圍有限,且交車後再以車況有瑕疵,要求中古車商負擔保責任,除責任鑒定難以釐清,車價也恐因轉嫁風險而提高。
 
電動車方面,車廠大多保固電池8年,但台灣車主平均用車周期為10年,超出保固期限的電池有無機會透過政府公正單位檢驗,作為二手交易依據,目前僅規範載明事項,尚無法解決電動車電池逾保固期後的市場問題。
 
格上中古車業務副總經理高秀枝表示,對於相關修法樂見其成,對消費者及正派經營的業者更有保障,尤其納入電動車規範,對未來廣大的電動車中古市場,更有依循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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