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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直播主廣告不實 罰

#政策 #公平交易法 #網紅 #直播主 #廣告
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網紅、直播主留意了,公平會昨(8)日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案,將網紅等社群網站用戶也納入廣告不實規範,網紅、直播主若涉有廣告不實,將被處5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
 
因此,今後網紅以撰文或影音等方式推銷,不管是賣家、業配(薦證者身分),只要有廣告不實,公平會都將開罰。
 
 

 

網路廣告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網路廣告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公平會表示,廣告主刊登不實廣告,將被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網紅在網路上銷售商品或服務,不論是銷售自身商品或服務,或是由廠商提供給網紅對外刊播銷售,網紅都是賣家身分,消費者看到的是網紅生動的銷售內容,如果內容涉有不實,此時網紅就會被認定是廣告主,將會依規定開罰。
 
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指出,網路廣告包含事業自身網站廣告、購物網站廣告、網路商店廣告、社群網站廣告、電子郵件廣告及網際傳真廣告等;而廣告主,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的社群網站用戶,或是由供貨商與網站經營者共同合作完成的購物網站廣告,俗稱業配。例如:部落客、網紅、直播主等。
 
公平會解釋,網紅雖非賣家身分,但是幫廠商代言,在影音廣告中描述廠商的商品或服務值得推薦,或親身體驗結果有效,此時網紅雖然不是廣告主,但在公平交易法上仍是「薦證者」身分,如有不實,造成消費者損失,也須與廠商同負連帶賠償的民事責任。且網紅如果知道內容不實,仍和廠商合作不實廣告,網紅和廠商會同時受公平交易法處罰。
 
公平會舉例:直播主為促銷商品或服務,在YouTube直播抽獎活動廣告,不過沒有同時揭露獲獎後,領取獎項資格的限制條件;或電信業者在社群網站刊播電信資費影音廣告,就資費優惠的限制條件,因字體細小、顏色淺淡、畫面變動等綜合因素,導致消費者無法明確了解限制條件內容,造成混淆誤判的情形。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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