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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資料庫對隱私權保障不足 3年內沒修法民眾可要求「退出」

#健保資料庫 #憲法 #隱私權保障 #政策 #地方 #修法
聯合報記者林孟潔、王宏舜/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針對健保資料庫案今判決個人資料保護法合憲,但認為個資法欠缺獨立監督機制,對隱私權保障不足,須3年內修法;另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違憲,以資料庫方式將健保資料傳輸第三人,欠缺法律明確規定,且也沒有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的規範,也應在3年內修法或制定專法。
 
審判長許宗力指出,健保署將個人健保資料依法提供公務機關、學術研究機構,從事醫療或衛生統計、分析、研究,對於國家醫療、衛生政策非常關鍵。
 
憲法法庭針對健保資料庫案今判決個人資料保護法合憲,但認為個資法欠缺獨立監督機制,對隱私權保障不足,須3年內修法。記者杜建重/攝影
健保部分負擔最新公告,5月15日正式上路。記者杜建重/攝影
 
另一方面,隨著科技發展,濫用、不當洩漏人民資訊造成的隱私權侵害,往往是不可回復的災難性傷害,如何兩者兼籌並顧,是全體大法官毫無懸念的共識,但本於憲法法庭職責,如何具體形成判決,落實憲法保障個人資訊隱私權的意旨並非容易的事,使得第一個依法延長宣判的判決。
 
許宗力說,依本判決仍可依法繼續利用個人健保資料,但現行法制確有規範不足之處,不僅個資法制欠缺獨立監督機制,就個人健保資料而言,也欠缺健保資料庫提供第三人目的外利用的明確規定,仍應於3年內完成立法或修法,如果逾期未完成,當事人可以請求「退出」,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
 
憲法法庭認為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沒有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因但書中「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已明確排除可識別別性,也非難以禮節,受規範者皆可清楚知悉。
 
憲法法庭指出,本案與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採不同審查標準,釋字第603號解釋是審查指紋等個資蒐集,採中度審查;本案健保資料屬於高敏感個資,因此採嚴格審查標準,其一要看是否符合公益性目的,其二是否採最小侵害手段。
 
憲法法庭表示,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目的蒐集健保資料,符合公益要求,且採去識別化手段並限制目的,大幅降低風險,符合最小蒐用原則。雖個資法相關但書合憲,但欠缺獨立監督機制,對隱私權保障不足,須3年內修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憲法法庭認為以資料庫方式將健保資料傳輸第三人,欠缺法律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也沒有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的規範,也應在3年內修法或制定專法,若逾期未修法或制定法律,當事人可要求停止利用健保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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