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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任意充電、屢勸不聽 法界:構成竊盜罪

#地方 #公共場所 #充電 #竊盜罪
聯合報記者林保光/高雄報導
 
周姓男子拿自己的電動自行車鋰電池,在高雄市立圖書館小港分館充電,經館方屢勸不聽,遭報警查辦,他雖一再聲稱自己不違法,但是法界認為他已觸法。
 
高雄市立圖書館在2008年因每月電費增加5%,當年6月1日正式公告不提供私人用電,並依「高雄市立圖書館閱覽注意事項」第26條規定,「如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經本館人員規勸不聽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館並暫停其閱覽資格或註銷閱覽權利。情節重大者,依法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高雄市立圖書館小港分館貼有禁止私自接用電源公告。圖/讀者提供
高雄市立圖書館小港分館貼有禁止私自接用電源公告。圖/讀者提供
小港圖書分館因周姓男子連2天,拿電動自行車鋰電池去圖書館充電,規勸不聽,16日才控告周涉嫌竊電,今天由小港警分局移送法辦。
 
律師徐弘儒表示,因圖書館訂有使用規則,當事人擅自充電「超出目的或非合理使用」,可構成竊盜罪。
 
律師葛光輝認為,公共場所的電能仍視為動產,若民眾是在不知情之下使用,可能不構成犯罪,但是,管理單位有公告,視為已「約定俗成」,當事人經制止充電仍擺明竊電,可構成竊盜罪,只是管理單位損失輕微,若雙方和解,檢察官仍可依職權不起訴或處分緩起訴。
聯合報 記者林保光/高雄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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