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黃宣翰/台南報導
吳姓建築工地工人2021年10月間在台南市北區建築工地內,與陳姓工人發生工作糾紛,警方據報前往處理,發現吳手持西瓜刀在工地大小聲,警詢後依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南地院簡易法庭審理,法官認為吳沒有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依違反社維法裁罰6千元,案可抗告。
裁定書指出,吳於2021年10月28日9點多,在北區文成一路建築工地內,與陳姓男子發生工作糾紛,警方據報前往處理,發現吳手持西瓜刀,認被吳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南地方法院審理。

法官認為,扣案西瓜刀,雖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器械,但質地堅硬,刀身鋒利,如朝人揮砍足以傷人筋骨性命,作為器械,在客觀上足以對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
吳於警詢時雖稱,西瓜刀是他從高雄的菜市場購得切西瓜用,但法官認為,吳與陳發生爭執時,持裹著厚紙板的西瓜刀嗆聲,具有一定危險程度,依一般社會觀念已足以對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認為吳攜帶具有殺傷力西瓜刀並無正當理由,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