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蕭雅娟/台北報導
李姓男子因20年前的債務糾紛,常常至黃姓男子住家按門鈴、大力敲門,黃男不堪其擾報警,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以李男按門鈴長達45分鐘,藉端滋擾住戶,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3千元,李男不服抗告,士林地院認原裁定無不當,駁回抗告。
李男稱,今年1月14日下午1時許到黃家按門鈴,下午2時許被警察帶到派出所,按門鈴的行爲從去年開始,通常都是下午1點到2點,持續一小時,對方不出來我就坐在椅子等,因為20年前向這家人借70萬,用房子做擔保,1個半月後就還錢,但他們把房子轉賣給他兒子,還且找立法委員恐嚇,直到現在才要求對方還房子,因債務糾紛有空就去按門鈴,希望黃出面處理,無惡意騷擾。
李姓男子常至黃姓男子住家按門鈴、大力敲門,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以李男按門鈴長達45分鐘,藉端滋擾住戶,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3千元。圖/聯合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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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黃男稱,李男常常來按門鈴、大力敲門,敲累了就坐在旁邊椅子,家裡的事情都是妻子處理,但她腦中風生病,他根本就不知道為何李要來亂,一直按門鈴、敲門等行為,讓他連腰痛都不敢出門就醫,心生畏懼。
法院認為,李在被害人住處按門鈴長達45分鐘,時間非短,審酌住家門鈴有相當音量,且造成被害人心理不適與不安;衡諸一般常情,按鈴數次若無人應門,可知悉無人在家或不願應門,自無連續按鈴數十分鐘必要,雙方之間的民事糾紛,可依司法管道尋求救濟,無從憑持續按門鈴手段解決。
法院認定,李男連續按門鈴45分鐘,顯然已非單純要求出面,而是藉由要求出面之事端,擴大發揮騷擾住戶,認定李男確有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原裁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緩3千元,無違反或不當之處,抗告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