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黃宣翰/台南報導
許姓男子為向他人催討債務,被控涉嫌到與債務糾紛無關謝姓被害人住處敲門討債,還在門口信箱任意張貼討債文宣。法官認為許藉端滋擾住戶安寧,逾越一般人所能容許合理範圍,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8千元。
裁定書說,許姓男子因與案外人周女債務糾紛,5月20日晚上10點30分、5月22日晚間7點多,駕駛轎車至被害人謝女住處敲門方式討債,另門口信箱任意張貼討債文宣等行為,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南地院審理。

許雖承認5月20日晚間有駕車輛至上開地點,但否認有張貼討債文宣及藉端滋擾住戶。
法官依警方查扣討債文宣、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等事證,認為許有藉端滋擾住戶行為,不採信許的說法。許行為客觀上已足以干擾與此債務糾紛無關被害人住處及周圍其他住戶安寧,逾越一般人所能容許合理範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者,處3天以下拘留或12000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