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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變檔案庫房? 民代質疑浪費資源

#政策 #新北 #第二批標準廠房 #檔案庫房 #經濟發展局 #地方

記者陳宜加/新北報導

為促進產業發展,新北市政府開發新北產業園區「第二批標準廠房」,4年前將其中7個單元廠房作為檔案庫房,遭民代質疑用途不符,損及市府收入。新北市經濟發展局回應,適合作為檔案庫房的空間難尋,遂活化利用閒置廠房暫作公務使用,並無不法。

新北市政府開發新北產業園區「第二批標準廠房」,規畫150個單元廠房,其中7個單元廠房被市府作為「倉庫」,遭民代質疑用途不符。(截取自中時電子報)

民國85年,新北市政府開發新北產業園區「第二批標準廠房」,規畫150個單元廠房;市議員陳文治、陳世榮26日指出,市府局處將其中7個單元廠房當「倉庫」,無償挪作己用。陳文治表示,7個單元廠房面積逾千坪,新北市審計處計算,若是出租,6年可以增加9946萬元收入,出售更可挹注3億3832萬餘元,市府卻藉管轄之便用途不符,僅須負擔水電費,新北產業園區乾脆改名為「新北檔案園區」。

陳世榮表示,廠房原意為供工業生產、振興經濟,如有檔案存放需要,應編列預算合法租用。經發局表示,第二批標準廠房由市府委託榮民公司興建,共有150個單元,目前已經出售96個單元,其餘54個單元仍為市府所有,其中7個單元供公務使用,另47個單元皆有廠商承租,有46個單元廠商簽訂租賃暨轉購契約,如契約執行良好,廠房將可於109年全數出售。

經發局指出,財政局在92年因應菸酒管理業務,借用1個單元存放查獲私菸、酒;經發局則於99年起借用4個單元,存放40多萬冊公司登記文件;祕書處去年起也借用2個單元,作為市府機關檔案庫房。

經發局表示,迄今尚未找到替代空間,檔案存放須具一定空間與載重條件,租用外部空間或斥資上億元新建庫房,不符效益。經發局強調,過去不景氣下,廠房多為租賃,租約期滿便遷離,部分廠房長期閒置,因此活化利用,絕非不法占用,目前使用雖不符原意,仍有暫作公務使用必要,一旦找到適合空間,將立即騰空廠房租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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