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承攬大廈管理服務屬於「銷售勞務」,而非受雇於大樓管理委員會的「僱傭關係」,因此必須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過去曾有經營大廈管理服務的納稅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就向大樓管委會承攬業務,結果遭國稅局查獲,最後遭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合計14萬餘元。
承攬大廈管理要申報營業稅。(圖/聯合資料照)
國稅局指出,過去常有這類的納稅人主張與管委會間屬於「僱傭關係」,而非銷售勞務。但官員強調,如果是僱傭關係,受僱人不用自負盈虧,且僱用人對於受僱者的工作時間、內容,有管理指揮的權責;但承攬大樓管理,在工作上有自主性,不受管委會指揮、考核,且須自負盈虧,與僱傭關係性質顯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