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15)日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最受關注的是,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應勒令停業,罰鍰上限大幅提高至3,000萬元。
財政委員會召委曾銘宗表示,修法目的是要強化市場紀律,穩定金融市場,並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
立法院院會昨(15)日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此為示意圖。記者許正宏/攝影
此次保險法修正案的內容,以提高罰鍰為主,除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提高最高罰鍰至3,000萬外,保經、保代業者如果不配合金管會金檢,最高罰鍰也提高到300萬元。
未領有執業證照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罰鍰上限提高至900萬。
保險業與未領有執業證照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業務往來,罰鍰上限提高至1,500萬。
保險業拒絕檢查、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等情事的罰鍰上限,也萬提高至1,800萬。
曾銘宗表示,修法以穩定金融市場、強化市場紀律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為考量,與此同時,針對保險業中較小的業務缺失,賦予主管機關可視情節輕重,予以限期改善的權力,以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