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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公有市場攤位嚴禁轉租 違者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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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戴鈺純/綜合報導
 
台南市公有零售市場共59處,依規定提供市民申請使用,早期政府為方便管理並照顧較為弱勢之攤商,以較為便宜優惠之租金將攤鋪位給民眾申請使用。惟因二、三十年來部分攤商年紀大了無力經營,甚至有些攤商沒有兒女照顧或已無心經營,為求仍保有該攤鋪位權利,市場處嚴格禁止轉租行為。
 
市場處表示,如有查獲市場攤鋪轉租或分租事實,將依相關法規終止契約。並收回攤位,後續採公開標租,以維護攤位使用的公平性並提供民眾更安全及舒適的購物環境。
 
為維護攤位使用的公平性並提供民眾更安全及舒適的購物環境,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嚴格禁止轉租行為。示意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為維護攤位使用的公平性並提供民眾更安全及舒適的購物環境,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嚴格禁止轉租行為。示意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0條第4項規定,「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位後,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或分租,非滿二年不得轉讓」。台南市現有59座公有零售市場均設置有管理員,針對攤商營業情形採不定期稽查,倘若接獲民眾檢舉攤商有轉租或分租事實,將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第1款限期改正,倘屆期未改正者,廢止攤(鋪)位使用,並終止契約,收回攤(鋪)位。

市場處已要求各市場管理員全面清查是否涉有轉租情事,如查獲或是接獲民眾檢舉攤商有轉租或分租之事實,將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限期改正,倘屆期未改正者,廢止攤(鋪)位使用,並終止契約,收回攤位,並公開標租。若因資金等因素需合夥人共同經營,且雙方確有合意共同經營,市場處將提供協助包括(一)給予最長6個月的改善期,完成簽訂雙方共同經營契約;(二)補助一半公證費用(最高新台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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