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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送家電不能抵稅!冰箱、冷氣列成本遭剔除 屋主補稅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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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賣房時附贈冰箱、冷氣、洗衣機等家電給買方,這些費用可以算進房屋交易成本、用來扣抵房地合一稅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家電屬於可移動的動產,並非房屋本體,也不屬於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的必要支出,即使隨屋贈送給買方,也不能列入房地交易成本。
 
國稅局表示,不論是適用房地合一稅,或是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屋的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交易時可扣除的費用,必須是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例如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短期耗損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用,並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賣房時附贈冰箱、冷氣等家電,不能列入房地交易成本扣抵房地合一稅。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實品屋。圖/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至於常見的冰箱、洗衣機、電視、冷氣、美術燈、抽油煙機等家電及廚房用品,因為可拆卸、搬遷,並非房屋固定物,因此不能列為房屋交易成本。
 
國稅局舉例,甲君113年6月出售105年9月取得的房地,原申報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462萬元、應納稅額92.4萬元,其中將隨屋附贈給買方的家電20萬元列入可扣除成本。
 
經查核後認定,這20萬元家電屬可移動動產,不符合房地交易必要成本,因此遭剔除。甲君課稅所得調高至482萬元,應納稅額增加至96.4萬元,補稅4萬元;甲君申請復查後,仍維持原補稅結果。
 
民眾不要以為「隨屋附贈」就等於房屋成本,家電即使留給下一手屋主使用,也不能拿來降低房地合一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至於哪些費用可以列入房地交易成本?主要包括取得房屋、土地時支付的必要費用,以及交易過程中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另外,房屋在持有期間若有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用,且有相關憑證,也可依規定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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