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房貸族為減少房貸利息支出,房屋借款常採「借新還舊」理財方式因應,但財政部表示,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只能就原始購屋借款未償還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進行列報,增貸部分利息不得列報。
常有民眾將原房貸,轉貸到其他的金融機構,但歷經多次轉貸及時間久遠等因素,未保存相關資料,導致稽徵機關難以認定該貸款是原始購屋時所借,而未予採認。(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將原房貸,轉貸到其他的金融機構,但歷經多次轉貸及時間久遠等因素,未保存相關資料,導致稽徵機關難以認定該貸款是原始購屋時所借,而未予採認。
官員舉例,甲君在2009年購買自用住宅時,向A銀行貸款600萬元,2014年底貸款餘額還欠400萬元,但轉向B銀行貸款500萬元,等於增貸100萬元。
若甲君在2015年支付B銀行借款利息20萬元,則只能以2014年底原始借款餘額400萬元占新借款金額500萬元比例來計算。因此,甲君2015年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等於20萬元乘以400萬元再除以500萬元,為16萬元,而非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