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高詩琴/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委會昨天續審礦業法修正草案,終於取得進展。在立委林淑芬等人提議下,經濟部同意將礦場礦權展延申請的條件加嚴,擬要求礦場展延需要有私有地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提出關廠計畫書等,否則主管機關可以駁回礦權的展延申請。
立法院經委會審查礦業法修法,立委林淑芬在審查會上怒駁,「經濟部整部礦業法都在護航業者」。 記者曾吉松/攝影

另外,立委孔文吉等人也要求將原民知情同意的部分納入第卅一條,經濟部表示將在第四十三條之二處理原民知情同意的部分,但孔文吉主張,增列在第卅一條才可以成為駁回條件之一。
林淑芬表示,礦場展延應該要經過礦業用地核定,並強調礦業用地核定就是希望做環境敏感、水保計畫、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等。經濟部與立委們協商時指出,考量到法規適法性,可以把這些要求放入第卅一條,也就是礦業權展限的申請條件;最後由經濟部擬定修法版本。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說,初步擬在第卅一條增加四項礦權展限的申請條件,分別是如果涉及私有地,一定要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如果涉及公用地,也要取得同意。在第四十三條之一內規範的相關事項,如水保、土地使用等也需要做。此外,礦場展延也要提出關廠計畫書。
王美花指出,法規也會擬出一些例外,也就是不可歸責業者的這部分,「這部分我們還要再想一想」。而且還有能源礦的問題,因為能源礦有很多私有地,怎麼處理也要思考。
最後經委會同意,第卅一條的修法方向確定,但最後的版本將再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