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民眾若出售受贈取得的房地產,要特別注意成本認定方式,以免搞錯仍會遭課重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的房地產,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制度,若贈與人不是配偶,則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認定,但有民眾誤採贈與人原購入房屋、土地的價額作為取得成本,而遭補徵稅款。
台北國稅局指出,上述房屋、土地交易損益的計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總額減除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贈與人如果是配偶,且該房屋、土地為配偶向第三人買入者,才能以贈與人(配偶)原來買入的成本為取得成本;配偶若從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則以配偶繼承時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為取得成本。因此出售受贈取得的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課稅者,要特別注意相關規定。
台北國稅局舉例,陳先生於2016年6月16日以總價1,050萬元買下宜蘭縣一處房地產,並在2017年12月31日及2018年2月5日分別贈與房屋及土地給女兒A小姐,贈與總額未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A小姐在2021年9月19日以1,025萬元出售該房地產,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誤以父親原始購入價額1,050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而申報交易損失。
而經過國稅局查核,依規定,須以A小姐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360萬元為取得成本,再減除必要費用30萬元及土地漲價總數額6萬元,重行核定課稅所得額為629萬元(1025萬元-360萬元-30萬元-6萬元),按35%稅率計算補徵稅額220萬元。國稅局呼籲,個人出售房屋、土地,屬於房地合一稅範圍者,取得原因如果是受贈,應特別注意取得成本的認定規定,且不論是交易所得或損失、若所得額為零,都應依限期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