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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房地做欠稅擔保品注意哪些事?官員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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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今(2020)年7月1日各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公告重大欠稅案件,包括個人與營利事業欠稅案件;根據賦稅署統計資料,歷年累計公告欠稅件數956件,金額約982.25億餘元,與去年公告資料相比,件數及金額分別增加18件、16.72億餘元。而財政部近日也修正「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草案,讓整個相關規定與法源依據更完善。官員指出,欠稅者若要以房屋、土地做擔保品,必須合乎一些規範。
 
為了讓整體法源更完善、並保障納稅人權益,財政部針對推出至今已約30年的「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草案進行修正,修正後名稱改為《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修法依據是《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
 
欠稅者可以房屋、土地做擔保品。示意圖/摘自Pixabay
與兄弟繼承房產時若未辦理房屋登記,未來出售時就僅能適用部分的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示意圖/摘自Pixabay
 
台北國稅局表示,有欠稅的民眾因欠稅金額不確定、或有爭議,而會訴諸司法打官司,這期間若不想遭強制執行或資產被假扣押,可用黃金、上市股票、外幣、土地、房屋…等做為擔保品,過往以房產、土地做擔保者不少。
 
台北國稅局指出,要以房屋、土地做擔保品,擔保物件必須「容易變現且無產權糾紛」,並可足額清償應繳稅額;計算方式為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以及房屋現值加2成計算,擔保房屋必須辦妥所有權登記。
 
此外,包括已列入徵收補償計劃與編列預算核定通過的「道路用地」,也可納為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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