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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屋所得標準微調 7升1降

#政策 #財政部 #售屋所得 #賦稅署

經濟日報記者陳慶徽/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5)日公告2017年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僅七個行政區微幅上調1個百分點,一個行政區調降1個百分點,其餘皆持平,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表示,反映這八個行政區房市變化。

財政部昨(5)日公告2017年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好房資料中心)賣屋 看屋 賣房 出售

根據財政部公告:一、台中市四個行政區調升,北屯區由2016年的18%調升為2017年的19%,中區由17%調升為18%,霧峰區及神岡區由12%調升為13%。二、台南市新營區由10%調升為11%。三、 嘉義市由14%調升為15%。四、台東縣台東市由11%調升為12%。

五、高雄市前金區由24%調降為23%。是本次公告中唯一調降設算比率的區域。宋秀玲補充,此區域經國稅局查訪,發現該區屬於老社區,而也顯示該區房市真的有微幅調降的情形。

我國自2016年起實施房地合一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個人自該年1月1日起交易的房地,如果屬於在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者;或是在2016年元旦以後取得者,便需按新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

然而,若是在2017年出售的房屋,若不屬於新制課稅範圍,依法應核實計算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報稅。不過,若是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可依照財政部標準核定。

針對出售房地產卻未能出示成本者,台北市、新北市和這兩區以外之地區若出售成交金額分別超過7,000、6,000與4,000萬元,歸類為高價住宅者,其計算方式為(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加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計算出歸屬房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若非屬於高價住宅者,其房屋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則會依照本次公布,依照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的各區設算比率來計算,而這部分房屋交易所得為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設算比率計算得出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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