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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地「占久了變自己的」聰明偷跑去申購 國產署一招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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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為避免國有土地受財團覬覦,產生弊案,國有財產署的處分原則不斷修法,例如行政院在民國100年9月26日修正承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範圍準則,除抵稅地外,直轄市不辦理讓售。資深代書指出,如此一來,限今承購國有非公用土地不但無利可圖,甚至比市價還貴,讓許多買方咋舌。
 
正業聯合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舉出實例,有買方從民國55年起占用一筆國有土地,因為占用時間夠久,似乎也當成自己的土地使用,日子久了,地上建物已經老舊,心想,如果連隔壁占用的國有土地一併規劃,房子蓋起來更漂亮。
 
北市不少國有非公用土地,近年都改規劃為社會住宅。示意圖/翻攝自GoogleMap
圖/翻攝自GoogleMap
 
於是向新北市政府申請「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很快的新北市政府核准在案,業主也從善如流,後續向國有財產署提出申購該筆國有非公用土地。
 
豈料,經過一年多的現勘、估價,核准承購,但是看到核准函時,該名買方差一點昏倒,「當地的乙種工業地,市價土地每坪約50萬元,國有財產署的售價居然高達每坪70多萬元,令買主當場搖頭,反悔不買。」
 
鄭文在說,問題來了,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下來了,國有財產署也核准了,可以不買嗎?會被罰款嗎?未來可以再主張要承購嗎?
 
他表示,依據現行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第30點規定,「經評定之國有財產價格,申請人有異議者,應以書面提出具體事例與理由或提供自行委託適當機構、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法定專業人士簽證且符合本作業程序所定估價原則及估價條件之估價報告書,並以一次為限。」
 
所以,當買方對於土地售價過高可以提出異議,至於買方不買,因為尚未支付任何價金,不會被罰款,只是相關的規費及代辦費無法返還買方。買方該次不買,仍可以於下次再申請,不會因為該次未承購而受到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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