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高鈞麟/新北報導
政府推動都市計畫,為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容積移轉」及「折繳代金」方式補償公保地地主;根據內政部規定,收取代金必須專款專用,只能用於同一都市計畫公保地。部分縣市政府向中央建議,希望容移代金可以跨區使用,對此,公保地地主及專家學者均持反對意見,不宜「挖東牆補西牆」,以免公保地問題尚未解決又衍生其他問題。
《都市計畫法》83條之1條主要目的是為解決都市開發過程中,各區域公保地取得的財政收入來源,最先實施「容積移轉」,由民間無償捐贈取得容積核准,協助政府免編預算補償地主;政府後提出「折繳代金」,可由政府做莊,加速補償公保地地主。
以雙北市為例,北市屬1個獨立計畫區,新北市除淡海、林口、東北角3處特定區計畫由內政部辦理外,共有43個都市計畫區。北市除徵收外,另可「標購」取得公保地,但是「價低者得」,以公告現值15至30%標購,遭人詬病。
新北市則為「協議價購」,以工程為導向,當有開路需求,便以公告現值1.4倍徵收土地,僅能專款專用,無法跨區使用,導致市府收入近300億容移代金,僅用不到1成買公保地。
據悉,部分縣市政府出現「高賣低還」或「以局對局借貸名義,產生不當挪用」,甚至建議中央將代金用於「興闢」工程及「跨越不同都市計畫區域」使用,引發反彈。
逢甲大學都市計畫與空間資訊系副教授劉曜華曾在國土署辦的公聽會指出,跨主要計畫區取得私有公保地,涉及計畫區人口、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發展型態等問題,宜審慎評估。
成功大學都市計畫系教授黃偉茹建議,可理解地方政府基於區域發展衡平的立場而希望代金能跨區使用,但應提出適當的解決方式,以避免公保地問題沒解決又衍生其他問題。
公保地地主認為,代金收支保管及應用方式應回歸中央制定標準,再授權縣市政府,由縣市議會制定自治條例,必須專款專用於取得公保地,不宜挪用,以免損及地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