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彭媁琳/台北報導
為落實都更條例,內政部部務會報30日通過多項法規,包括《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等,以提高公辦都更的評選工作,並建立申請人異議與申訴機制,保障申請人權利。
配合都更條例上路,內政部推動12項子法修正案,已經有5項子法發布施行、1項廢止,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等草案。
落實都更,內政部通過多項子法。(圖/聯合報資料照片)
在完善公辦都更方面,內政部認為,過去公辦都更評選實施者程序,準用促參法規定,但是促參案的性質與公辦都更不盡相同,因此評選機制未能符合需求。
因此內政部著手修法,明確訂定主辦機關評選實施者必須辦理公告事宜、評選程序、評選會之成立機制、任務、委員名單公開及相關人員禁止行為等事項,將有助提升主辦機關評選實施者的公平性、專業性,使資訊充分公開。
同時,建立申請人提出異議與申訴機制,明定申請人提出異議與申訴的書件內容、主管機管審議期限、不予受理等事項,保障申請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