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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北快速道路 環評遭撤

#政策 #地方 #淡北公路 #淡水河 #環評 #環保署

記者張國仁、崔慈悌、薛孟杰/台北報導

建商沿線搶地的淡北公路開發生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4)日判決,撤銷淡水河北側平面道路環評結果及環保署訴願決定;環保署若不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4)日判決,撤銷淡水河北側平面道路的環評結果,環保署若不服,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擷取自台北市議員潘懷宗辦公室網站

 

 

淡水一帶因人口大量增加,交通擁塞,交通部公路總局決定開闢淡水河北側沿河快速道路,但淡北道路工程沿線經過淡水河紅樹林溼地、竹圍紅樹林自然保護區、淡水河口保護區等國家重要濕地保護區,被環保署認定不應開發後,新北市政府隨後提出替代方案。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在100年6月22日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

 

淡水居民王鐘銘和陳福齊覺得環保署前後的審查認定結果,有所矛盾,在向行政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遭駁回後,訴請行政法院主持公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宣告,淡水河北側平面道路第一期工程替代方案,可能破壞自然生態及文化資產,應進行二階環評。

 

但環保署卻未作二階環評就准新北市政府開發許可,違反環評法等規定,因此法院判決,撤銷環保署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環保署若不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律師界人士指出,如果淡北道路工程繼續動工,就是行政機關不尊重法院的判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狀態假處分,若獲法院裁准,法院將強制施工單位依法「停工」,等到環評訴訟事件確定判決出爐再作決定。

 

環保署質疑王和陳倆人是否夠資格提起這件環評官司?法院判決指出,王陳倆人居於淡北道路開發案工程5公里範圍內,屬於環評法規定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同時按環保法審查要件規定,對線型開發行為,沿線兩側各500公尺範圍內的居民,都是當然適格提出訴訟的利害關係人。

 

法院指出,環評委員會作成審查結論時,根本未確認開發案有無位於及是否會破壞「紅樹林自然保留區」,也未具體要求新北市政府應設置多大的保護綠籬或何種其他生態性隔離設施,環評委員會是在資訊完全不充足,及不知新北市政府能否履行相關負擔的情況下作成審查結論。

 

環保署長沈世宏則表示,法院有判決的權利,判決結果確實對開發單位影響很大,環保署近期將邀請新北市政府會商是否要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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