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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法修正 罰鍰上限擬倍增

#政策 #期貨 #交易

工商時報 記者張語羚/台北報導

行政院政委陳美伶近期將審議《期貨交易法》修正草案,擬將店頭衍生性商品採集中結算,同時提高違反期貨交易買賣、申報等原則之罰鍰上限,從60萬元倍增至120萬元,並可按次開罰。

草案明定,舉凡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在期交所交易、未獲許可證的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分支機構未獲許可證逕行營業等,罰鍰從12萬~60萬,調整為12萬~120萬元,若未改善累犯者最高將處240萬元罰鍰,可按次開罰直到改正為止。

期交法草案修法重點。圖/中時電子報
期交法草案修法重點。圖/中時電子報

相關人士表示,罰鍰上限金額依據期貨商資本額訂定以符合比例原則,且具有嚇阻效果「會痛就好」的行政罰處理,目的仍希望市場遵循法律蓬勃發展。

官員指出,此次修法主要為接軌國際,強化期貨店頭交易市場的集中結算機制,藉此降低違約風險,不過今年初因美股大跌導致的0206事件,已有現行相關法規規範,要改善部分著重期貨商公會自律、期交所的規範等,與此次《期交法》修法無關。

這次修法明訂要控管店頭衍生性商品違約風險及交易資訊不透明等,是順應金融創新及金融商品多元化發展趨勢,參考美國、歐盟、香港、新加坡之制度,因此明定我國推動店頭衍生性商品採集中結算的法源,並完備期貨交易型態。

另為完備期貨交易型態,控管衍生性商品違約風險及交易資訊不透明等問題,及因應金融創新發展趨勢,將增加交換契約及契約組合。

官員表示,期貨市場的財務安全防衛機制,主要由期貨結算會員繳存之結算保證金及交割結算基金、期貨結算機構提撥之資本及非違約結算會員之額外指定分攤金額組成。

如遇期貨市場發生違約情事,且違約結算會員所提存資源不足償付時,財務資源應支應順序,這次參考國際主要結算機構作法,結算會員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將期貨結算機構提撥之資本置於非違約者提存之交割結算基金之前,調整相關財務資源依此順序支應,為兼顧法律明確性及保留彈性,明定支應順序主管機關可視國際規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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