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已確定將於2023年上路,過往很多家族會選擇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公司作為控股、資產管理或金融商品操作之用,然而,面對新法上路,不免擔心CFC對是類境外公司所產生的影響。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團隊執業會計師王瑞鴻今(24)指出,CFC主要是防杜個人或營利事業藉由對境外公司之控制力,透過讓境外公司不分配盈餘至股東身上,以達到規避稅負或延緩繳稅的效果,因此CFC制度對家族境外投資架構的影響,將視該境外公司的功能或角色而定。
相較於一般營利事業或個人而言,家族傳承功能的境外公司,所面臨的課題或挑戰又更為特殊,他提醒家族傳承架構在面對CFC的議題時,務必在CFC尚未生效前透過「Check、Adjust和Navigate」(合稱CAN)三步驟來做好萬全的準備。
家族投資架構在面對CFC制度的第一步驟,即檢視目前投資架構在CFC生效後可能產生的影響與衝擊,舉例來說,若境外公司是單純作為控股用,只要實質營運公司未分配盈餘給境外控股公司,則CFC制度並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但若實質營運公司會分配盈餘給境外控股公司時,縱算境外控股公司未分配盈餘給股東,股東仍會因為CFC制度視同分配的精神而提前繳稅。
然而,並非所有境外控股公司都會落入CFC的課稅範疇,王瑞鴻特別提醒,CFC課稅的第一個要件是個人或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境外公司股權超過50%、或對該境外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公司方有可能落入CFC的課稅架構。
若該境外公司持股已經分散到不同家族分支,甚至不同世代的家族成員身上,有可能該境外公司就不會落入CFC的課稅規定。因此,確認CFC課稅制度對家族投資架構的影響是首要之務。
若經由第一步驟已確定家族境外投資架構會落入CFC的定義,家族成員也無須太過恐慌,下一步就是進一步檢視家族投資架構在CFC生效後是否會產生稅負的不效率,進而可考慮在CFC課稅制度生效前先行調整。
王瑞鴻舉例,過去家族企業選擇在境外設立多層次投資架構來轉投資東南亞的生產基地或是不動產,在這個投資架構下,東南亞轉投資公司匯出盈餘,所產生的當地扣繳稅款,並不能用來扣抵日後台灣股東獲配最上層控股公司盈餘所產生的所得稅,但只要最上層控股公司選擇不分配盈餘,所產生的扣繳稅款的浪費,則可能較易為股東接受。
但是當CFC課稅制度生效後,只要東南亞實質營運公司一匯出盈餘,最上層控股公司股東就可能立即面臨到繳稅問題,而實質營運公司當地的股利扣繳稅款,並不能來扣抵CFC的課稅,因此如何讓實質營運公司的股利扣繳稅款具有抵稅效果即為關鍵。
王瑞鴻另外提醒,過去很多家族境外公司的股東,或是基於簡化作業程序或是疏於辦理股東名冊的變更,而導致公司名義上的股東與實際股東已有落差,此時即須在CFC課稅制度生效前加以釐正,以避免日後徒生爭議。
簡言之,第二步驟主要針對目前投資架構在CFC制度下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相關因應,諸如備妥帳簿憑證、釐正股東名冊等或是調整未來的投資架構以避免稅負上無謂的損失。
CFC制度下稅務成本的增加有可能是必然的結果,但無謂的租稅損失仍然可以避免,即便過去有多種可用於節省稅負的投資架構,為避免舊思維在CFC生效後造成反效果,提醒切勿再以舊觀念因應未來的CFC課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