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張庭甄/綜合報導
新北市交通局公告自10月12日起,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禁止在設有人車共道標誌的人行道行駛,違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以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交通局交通安全科技正林祥煙指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及腳踏自行車均屬於慢車,除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共道標誌(以下簡稱人車共道標誌)外,不得行駛於人行道。
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圖/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提供
林祥煙指出,近年日益風行以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作為代步交通工具,考量到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最高時速可達25公里,比起行人和腳踏自行車的速度快很多,如果在有限的人行空間同時容許較高速的交通工具,將會嚴重影響行人安全。
因此,新北市決定自10月12日起,設有人車共道標誌的人行道,一律禁行電動和電動輔助自行車,警察局也將配合加強勸導和執法取締。違規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