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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起糾紛檢舉屋主詐騙 查無實據被控誣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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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周宗禎/綜合報導

陳姓男子與王姓女友租屋同居,與鄧姓屋主發生租屋糾紛後,去年底竟冒用別人姓名寫信向警察局長、地檢署檢察長檢舉,鄧姓女子控告兩人誣告,警方在兩人住處搜到還未寄出的檢舉書函5張、查詢警政司法機關電話地址紀錄紙;地方法院將兩人依共同犯誣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兩個月,兩人不服上訴、檢方則認為判刑太輕也上訴。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日前改判陳5個月、王3個月徒刑,緩刑兩年,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去年10月指示王女撰寫不實內容檢舉書,還冒用別人姓名寄信給警察局長、地檢署檢察長指稱鄧姓屋主與人組織詐騙集團,經營沉香、水晶、珊瑚玉品店,商品來源涉及走私漏稅高達千萬元以上漏稅,還以低價購買劣質玉器茶葉詐騙,警方獲報後派員調查,並沒有發現鄧姓屋主有檢舉內容所指的從事不法。

租屋起糾紛陳姓男子要女友寫檢舉信指屋主四處詐騙,警方查無實據被控誣告遭判刑。(圖/報系資料照)

租屋起糾紛陳姓男子要女友寫檢舉信指屋主四處詐騙,警方查無實據被控誣告遭判刑。圖/報系資料照

鄧姓屋主在警方查無實據後控告兩人誣告,遭冒名男子也提告,地院判刑後陳、王不服上訴,檢方也上訴。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酌被告與被害人先前有房屋租賃糾紛,不以理性或合法方式解決糾紛,竟冒用他人名義製作不實內容檢舉書寄給警察、檢察機關誣告,不但意圖陷害他人也耗費司法資源,但考量被告二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依兩人涉案情節輕重及考量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分別量處陳姓被告徒刑5月、王姓被告徒刑三月,以示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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