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王志偉/花蓮報導
花蓮縣政府開徵礦石稅每年近10億元,為縣府最大筆稅收,業者不服漲幅太大提行政訴願,官司累計10件,有7件敗訴,另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就業者提告部分,撤銷縣府訴願和復查。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表示,法院判決仍採稅額開徵違反地方稅法通則,調漲30%上限的規定,這是「法律見解不同」,會再提上訴、再審和釋憲。
縣府於2009年起訂定「礦石稅自治條例」,最早收每公噸4元,逐步調漲,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特別稅最長開徵年限4年,前年改1年,屆滿後重新訂定自治條例,且將開徵費一口氣漲到10元,送進議會引起爭議,一度遭擱置拒審。
福安礦業公司不服漲幅太大,不滿課徵稅率的稅額總計5.8億元,認為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稅額調高上限30%內規定,申請復查、訴願接連遭縣府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縣府與業者間官司纏訟多年,目前已有10件,其中7件敗訴,縣府近日分別再被最高行及北高行宣判敗訴。
面對多起官司敗訴,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強調,這是法律見解不同,「礦石稅自治條例」是依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開徵的特別稅,理應不受調漲上限30%限制,且由縣議會審查通過,再送財政部備查,經過中央實質審查同意才公布實施,完全符合程序。
另外,縣府新版「礦石稅自治條例」,改依開採量開徵每公噸50到70元,2021年10月底送財政部備查,待同意後可公布實施。呂玉枝說,舊版自治條例2021年7月底因期限屆滿廢止,目前開徵礦石稅處於空窗期,估計這半年縣庫約少5億元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