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燕華/花蓮報導
花蓮縣議會29日審議縣府提出的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經動用表決,維持每公噸70元計徵,開徵年限由原本4年,大幅縮短為1年,屆期後自動廢止,縣府需重新提案送審才能續徵。
縣府表示,尊重議會共識決,但條例提出前,包含公聽會、草案預告等,通過後還要送中央備查,作業時間可能超過1年,如何配合議會決議每年提案,內部需再研議。
花蓮縣議會29日審議礦石特別稅,多數議員支持維持每公噸70元計徵。記者王燕華/攝影
礦石特別稅年徵9億元,是花蓮最大筆稅收,原條例課徵期限到今年6月底屆滿,縣府重新提案,要趕在7月接續開徵。29日定期會二三讀會上審議縣府提案,採逐條審查。
縣府草案第二條原訂課徵年限為4年。縣府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說明,草案提出前要開專案會議、召開公聽會還要預告聽民意,並提送縣務會議通過才能實施,時間很冗長,另外,若每年檢討,對礦石業者來說,不容易預估成本。
但縣議員張美慧認為計徵公式不透明,對業者才是不確定性,建議每年課徵,讓縣議會可以審議,包括黃馨、魏嘉彥、林源富等議員都支持每年開徵。
葉鯤璟議員提出折衷為2年開徵一次,黃振富議員也認為,考量縣府作業時間,及議員任期內還有機會再次檢視縣府作法,2年是合理的期程。
經表決,超過半數支持每年開徵,主持議會的議長張峻裁示通過。
第6條維持每公噸70元計徵也引起熱烈討論。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表示,花蓮礦產以大理石為大宗,主要提供水泥業者使用。105年制定條例時,水泥一公噸是2260元,精算後認為礦石稅70元不會太高,水泥業者可將成本內化。
經過4年開徵,發現水泥價格持平,礦石稅成本沒有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開採數量也小幅增加,因此這次訂定新條例時維持70元計徵。
縣議員楊華美、張美慧、林源富都建議應該採分級、累進計徵,讓大小礦石業者依開徵數量、面積等,有不同的徵收級距。
議長張峻再次動用表決,有縣府版70元、提高為100元,及縣議員田韻馨版的35元三個版本,70元獲絕大多數議員舉手支持通過。
此外,年徵9億元的礦石稅,多數留在縣庫,僅提撥5%分配給13鄉鎮市使用,其中礦區所在的秀林鄉占了65%,其餘鄉市每年才分到百來萬元,也有多位議員認為分配不公。
財政處長劉台文說,依據財政紀律法,不能在條文中明訂分配比例,但可附帶決議,檢討並提高提撥鄉鎮市公所的比例。
全案29日獲議會通過後,須再送中央備查,約需一個月,若順利,還來得及趕在7月1日起接續開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