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燕華/花蓮報導
福安礦業不滿花蓮縣府礦石稅漲幅過高提起行政訴訟,連同近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縣府上訴的4件,共7件縣府全部被判敗訴。花蓮縣府發表聲明,強調福安礦業7件訴訟多繳金額為2億5129萬元,不會有債留子孫的疑慮;待收到判決書後將研議提起再審及聲請釋憲。
花蓮縣府從民國98年起訂定礦石稅自治條例,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特別稅最長開徵年限4年,屆滿後縣府須重新訂定自治條例才能開徵。縣府2016年6月28日公布「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徵收稅額每公噸70元,比上一期的10元多了60元。福安礦業公司認為違反地方稅法通則調漲30%上限的規定,申請復查、訴願接連遭縣府駁回。

福安礦業於是把2016到2019年收到的7件課稅處分,共6億多元,再提行政訴訟,從2021年起到最近,7件陸續判決確定,都是花蓮縣政府敗訴。
花蓮縣政府表示,2016年所訂礦石稅自治條例,是於縣議會第18屆第3次臨時大會由23位議員連署提案提高為每公噸100元,再於第10次臨時大會議決課徵標準為每公噸70元,完成三讀後,經中央財政部、經濟部、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進行適法性實質審查,財政部核予備查後公告施行,並非違法課徵。
縣府聲明表示,縣境內礦石廠商有26至30家,從2016年到2020年重行制定開徵的礦石稅,到2021年8月31日施行屆滿,總計徵收50億6324萬元。
聲明指出,花蓮每年礦石稅收9億多元,以亞泥、台泥、福安等3家為大戶,統計近年平均、亞泥33%、台泥占38%、福安占13%,合計約85%。福安礦業提起行政訴稅,僅繳納一半即每公噸35元,若改按每公噸13元計徵,僅多繳2億5129萬元,不會有債留子孫的疑慮。
縣府認為,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傾向財團,未尊重立法及解釋主管部會,造成花蓮縣重大影響,對此深表遺憾,將等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與律師團共同研議,依法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釋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