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宏睿/台中報導
台中市張姓男子2019年間,在西屯區發現一名妙齡女子取機車,上前搭訕,誇口自己智商200,有1間房產、4間公司,近日要購入瑪莎拉蒂名車,要求女子與男友分手,邀約出遊,糾纏超過20分鐘。張被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開罰3萬元,不服上訴二審,但二審認定處分適法,判罰確定。
判決指出,一名妙齡女子在2019年8月28日晚間8時許,在西屯區一家餐廳附近的人行道取機車,但遇到張姓男子假意問路,上前搭訕,張自述智商200,名下有1間房產、4間公司,近日還會購買瑪莎拉蒂名車,可載女子出遊,還要女子與男友分手。
當時張男不斷糾纏女子,而女子因為背後、左側緊靠牆壁,前方因遭機車擋住,難以脫身,女子與張僅隔一輛機車,事後女子向附近民眾求助,還因壓力忍不住哭泣,女子之後向第六警分局提出性騷擾告訴。
全案經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開罰3萬元,張不服提出訴願遭駁,因此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法官認定開罰有據駁回。
張再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主張一審判決沒有釐清事實,忽略他的訴訟權益,枉法裁判,羅織罪名,聲請撤銷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一審判決有針對相關事實、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組織是否合法,以及台中市訴願委員會的訴願決定是否違法等狀況,分別予以論駁,與卷內事證無不服,也沒有違反論理、經驗、證據法則,或有適用法規不當的問題,認為張男訴請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判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