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檢討保險業不動產投資規定,金管會6日正式發函,未來不動產價值與租金收入比若超過35倍的標的,即投報率低於2.875%者,董事會必須通過運用效益改善計畫,且稽核單位必須按季向董事會報告改善進度。
保險業投資不動產,價值租金收入若超過35倍,董事會必須通過運用效益改善計畫。(好房資料中心)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先前承諾,2月底前要重新檢討保險業投資不動產的相關規範,雖然最後2.875%的投資報酬率門檻,因為市場環境及政策方向因素未調整,但也有相關放寬措施,一併在昨日發函適用。
金管會調整放寬的部分包括,一因外在客觀因素,造成保險業投資的商辦大樓,即便董事會訂出改善計畫,但經兩年努力仍無法達標,亦或一度達標卻無法連續6個月以上,可向金管會申請賣出,不受商辦5年內不得移轉的限制。
二,是參與政府核訂的區域開發計畫、長期照護產業所需的不動產,及先前已開放配合政府公共建設目的且主辦機關已有規定開發時的地上權案件,可事先申請核准,取得的素地不受10年不得移轉的限制。
三,是素地申請都市設計審查及審議的時間,可不計入取得素地後9個月內必須申請建照的時 間計算;
四,是投資建物前可免取得承租意向書,改以產品規畫及財務設算可符合即時利用且有收益來代替;五是101年11月19日前取得的素地,在10%範圍內要取得鄰地整合,不以一次為限。
有鑑於香港、新加坡等市場不動產租金比約35倍,即不動產價值除以租金收益,大約在35倍的水準,即約等於2.875%的水準,因此保險局也要求董事會必須要列管高於35倍的不動產,訂出收益改善計畫,要按季報告計畫執行的進度。
保險局表示,包括先前買入的不動產等,都至少要符合當時的最低投報率要求,如2.125%及現在的2.875%,35倍的檢討是強化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提升投資績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