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即便現在建商銷售預售屋前,必須提供「買賣定型化契約」供主管機關備查,但仍可能會出現增列不利消費者的條款,甚至是備查契約與現場簽約不同的AB約情況。台北市地政局提到,目前常見包括「通知交屋期限」、「地價稅、房屋稅分擔比例」、「貸款撥付」、「共有部分之點交」及「驗收」會出現這類違規態樣。
購屋民眾買預售屋前,要特別留意是建案契約是否有「應記載漏未記載」、「違反應記載內容」或「增列不利消費者條款」等情形。例如,有契約中增列「買方於交屋當日必須同時一次預繳6個月的管理費」,但雖然預收款通常還包含代書費、房屋稅、地價稅或客變費用等,但不少建商仍會將預繳6個月管理費也納入。

台北市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長陳怡如表示,社區管理費應於交屋後按月繳交,不應提前預收,主管機關在審閱契約時,若發現預收6個月管理費的條款,會要求建設公司必須刪除或修改,以符合備查規定。
至於早期常見5%「交屋保留款」被併入銀行貸款中,如今則比較少見。由於「交屋保留款」的意義在於,當房屋發現瑕疵時,可作為督促賣方限期完成修繕的籌碼,若併入貸款當中,銀行撥款後買方即失去制衡手段。因此主管機關在檢閱契約時,會嚴格要求將「交屋保留款」獨立出來,並明定於「付款明細表」中。
此外,在「驗收」部分,常見錯誤態樣,包括1、排除公設驗收: 業者常約定驗收或修繕範圍僅限於「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刻意排除公共設施;2、強制交屋條款: 業者常約定買方不得以「公共設施未完成交付」或「有瑕疵」為由而拒絕交屋。3、強制驗收條款: 約定買方不得以其他區域或公共設施未完成為由,拒絕辦理驗收手續。
雖然實務上預售屋常先交主建物,公設後續才點交給管委會,但內政部規定「不可約定買方不得以公設未點交為由拒絕交屋」。陳怡如指出,若建商契約中有此類限制,主管機關會要求刪除或修改,但民眾簽約前,務必確認契約中沒有「排除公設驗收」或「強制不得拒絕交屋」等違規條款,以保障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