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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二修後 勞動部首次訂鬆綁七休一評估原則

#政策 #勞基法 #勞動部 #輪班 #七休一

經濟日報 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去年1月二修勞基法,鬆綁七休一及輪班間隔後,勞動部首次祭出評估原則,強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把關責任,不能將責任全部丟給勞動部,評估原則已經生效。

評估原則要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各部會)提出鬆綁申請時,必須符合各種原則,例如以會議或問卷方式會商勞雇雙方意見,會商的勞雇團體必須具有代表性,主管機關必須詳實紀錄勞雇雙方意見,尤其是呈現反對意見,並應針對反對意見作適當處理,以避免中央部會只是轉呈業者意見,將爛攤子丟給勞動部。

勞動部首次祭出評估原則,強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把關責任,不能將責任全部丟給勞動部。(聯合新聞網)勞基法二修後 勞動部首次訂鬆綁七休一評估原則

勞基法去年1月底二修,可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向勞動部提出申請鬆綁七休一、輪班人員間隔休息時間,當時勞動部信誓旦旦表示把關機制有二層,第一層是相關行業提出鬆綁時,先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步審核,第二關才由「勞動部」同意並指定,可以雙重把關。

不過執行以來,各部會常常只是代轉提出申請行業意見,因此送到勞動部諮詢委員會時,常被駁回。不少立委則將鬆綁責任指向勞動部,要求勞動部應訂出各部會第一層把關的具體原則,避免各部會當「濫好人」。

勞動部近日終於訂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輪班間隔)但書及第36條第4項規定(七休一)評估原則,具體要求各部會送出申請前應該完成的評估作業。

例如其中明定主管機關一定要先會商勞雇雙方意見,形式可以是召開會議、書面徵詢或問卷調查等。官員舉例,主管機關召開勞雇會議時,若有些工會團體無法出席,主管機關事後仍要書面徵詢該團體意見。其次,會商的勞雇雙方應具有代表性(包括勞雇團體代表或實際從業工作者),例如勞方團體不能只是全國性工會,必須是相關行業的產業工會。

此外,主管機關必須提供會商勞雇雙方意見相關資料(如會議紀錄、書面意見或問卷調查結果等)。最重要的是,必須記載反對意見,並針對反對意見作適當處理及評估。也就是說,各部會不能只是基於雇主團體的片面意見就提出申請,若是工會有反對意見,主管部會應該提出處理方案,

官員舉例,有時資方團體要求鬆綁七休一,工會可能不見得全反對,如果五個工會中有三個反對、兩個贊成,主管部會應與反對的兩個工會意見再進一步溝通,或是提出妥協方案。又如之前交通運輪業提出重要年節期間可以排除七休一,希望12天休一天,但是工會認為12天太長,後來交通部提出9天休一天折衷方案。

經濟日報 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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