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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配告小三吞敗 法官:憲法保障性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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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記者蔣永佑/台北報導
 
北市林姓婦人,認為吳姓丈夫外遇王姓女子,兩人多次發生性行為,憤而向王女求償100萬元。全案經對「婚外情」有獨特見解的台北地院法官吳佳樺審理後,特地在判決書判決理由中「畫線加標重點」指出,憲法優先保障的是人民的性自主權,而非對婚姻家庭制度的保障,林婦權益未受侵害,因此判她敗訴。可上訴。
 
吳佳樺是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2021年11月30日她審理另一起侵害配偶權案件時,就曾依大法官釋字791號通姦罪違憲解釋,認為憲法規範不再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包括個人「性自主權」在內的個人人格自主。她的父親吳陳鐶則是在791號解釋中,唯一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通姦罪合憲的大法官。
 
 

 

大法官吳陳鐶的法官女兒吳佳樺審理一起外遇案時認為,現今憲法已優先保障配偶性自主權而非婚姻幸福。圖/中時資料照


大法官吳陳鐶的法官女兒吳佳樺審理一起外遇案時認為,現今憲法已優先保障配偶性自主權而非婚姻幸福。(本報資料照)

 

 
吳佳樺認為,根據791號解釋,憲法已從視婚姻中的夫妻雙方為「生命共同體」的定位及角色,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以獨立個體為基礎,配偶雙方平等、自主的人格自主權,當中包括了性行為及其他精神層面的性親密關係。
 
因此,不應承認配偶以性、感情、精神、行為等親密關係獨占式的「配偶權」概念。婚姻的核心價值不全然是配偶間的「忠誠義務」,更重要的是情感上的溝通、互信和承諾。
 
吳佳樺指出,配偶權不是人民憲法上的權利,也不是法律上的權利,禁止配偶外遇,實際上是控制對方內在思想、表意行為和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權,也與憲法保障人民思想、言論自由及性自主權牴觸。本案中王女與林婦丈夫相姦,並沒有侵害林婦身為配偶的身分權,也沒有證據顯示侵害到其健康權,因此判林婦敗訴。
 
蔣永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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