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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預售屋契約 不必先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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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立邦開發建設公司在銷售「綠光森林No.30成家」預售屋過程,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被公平會認為是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法》規定,處立邦公司6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交易金額大,履約事項繁雜,應給購屋人有充分時間瞭解契約內容,否則顯失公平。立邦公司在2022年9月間銷售本建案時,疑有要求先付定金才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情形。
 
審閱預售屋契約,不必先付定金。示意圖非當事建案/中時資料照片

內政部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於今年11月1日施行,未來預售屋僅限「陽台」得列附屬建物、禁用含爐碴石建材。(本報資料照片)
 
經公平會主動派員進行現場訪查,發現銷售人員確有前述情事,且經調查瞭解,本建案該公司自2020年10月底開始銷售,截至2022年11月16日止之銷售期間,均要求購屋人先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已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權利,構成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尚未完成建築,與其他消費性商品相較,不僅交易金額大,且大多數民眾並無頻繁購買的經驗,因此購屋人相較於建商或代銷業者,為購屋資訊之弱者,建商或代銷公司如利用所擁有的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需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收取定金行為,會造成購屋者的心理壓力,在處於資訊弱勢的不利地位時,恐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同時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於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法》第2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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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淑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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