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我國積極搭上反避稅列車,近兩年來有八個租稅協定締約國,自發性給予我國資訊交換案件約83件,各區國稅局進行相關企業申報營所稅可進一步調查。財政部表示,台商交易「全都露」,企業尤其需注意勿虛報進貨成本,以免增加查核風險。
圖為台北市國稅局(翻攝自Google Map)
我國以往僅進行個案資訊交換,較為普遍方式有三種,除個案請求外,還包括自發提供、自動交換資訊等兩項。以「自發提供(SEOI)」來說,是依租稅協定進行稅務資訊交換時,一方締約國主管考量其持有的稅務資訊,可能對他方締約國有課稅利益,「自發性」提供稅務資料供查核運用。
2015年10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的防止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五,即有租稅夥伴國自發提供交易對象,有關「我國居住者關係企業」的移轉訂價,單邊預先訂價協議、個案租稅優惠核釋等資訊案件,給我方主管機關。
所謂「單邊預先訂價協議(APA)」是指跨國企業在與關係企業交易時,先與當國稅務機關申請APA,提交交易訂價原則及無形財產的轉讓或使用、經濟狀態等,供稅務機關透明管理。
由於過去國際上資訊不流通,因此與跨國企業交易的另一國關係企業,可藉此虛報進貨成本等方式,減少稅負。移轉訂價即在查核「關係人交易」,類似母子公司買賣雙方交易,舉例來說,假設荷蘭子公司先向獨立企業進20元貨品,以50元銷售給台灣母公司,子公司利潤為30元。
而母公司進貨50元,假設銷貨至市場為60元,其利潤為10元,以總集團來看,總利潤為40元。過去因為國際稅務資訊不流通,企業可因此「低報價格逃漏稅」,如部分台商可能會向台灣稅局表示進口為55元,因此利潤比原先少、稅基也就降低。
官員表示,目前接收到的資料可能有跨年度,國稅局也不一定針對每案審查,但企業切勿低報價格逃漏稅,不實申報增加查核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