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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檢費不但不能列舉扣除 可能還要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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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綜合報導

很多人會定期去醫院診所健康檢查,很多企業也提供或補助員工定期健康檢查的費用,在報稅時是否可以列為醫藥費扣除?如果是公司支付健檢費,是否屬薪資所得之一,要不要課稅?是不是因為企業支付健檢費就不能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醫藥費用是以治療、矯正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直接進行醫療所生的診察、診斷及治療費用。

圖為看病的人潮。 (好房News林美欣攝影)新店區耕莘醫院 (好房News林美欣攝影)

一般民眾僅為瞭解身體健康情況所做的一般健康檢查,除與接受治療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得依規定申報列舉扣除外,餘均不可列報,與健康檢查費用是否由企業補助無關。

至於企業提供或補助健檢費要不要課稅?國稅局表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勞安法)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實施的定期健康檢查,以及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的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雇主支付這些健康檢查費用,不視為勞工的薪資所得。但若超過法規規定所支領或給付的健康檢查費用,就屬於職務上取得的補助費,屬薪資所得,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在職勞工任職中要做「一般健康檢查」;一般健康檢查的實施頻率:65 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40 歲以上未滿65 歲,3 年檢查一次,未滿40 歲者,5 年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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