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桃園報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人員表示,有一名張小姐來電詢問,近日要出租土地,承租人打算自行出資興建工廠,如雙方約定房屋將來要歸地主所有,並直接以地主為建造執照起造人,日後取得使用執照時,地主要不要申報繳納契稅?
對於張小姐的疑問,桃園市地方稅務局指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都應申報繳納契稅。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承租人自己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不屬於契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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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若土地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以出租人為建造執照的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實質上是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的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6%申報納稅。
稅務局提醒,如屬於上述情形,務必在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1萬5,000元為限;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