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雜誌記者蔣巧薇/綜合報導
有民眾疑惑,如果名下有土地要出租供他人興建房屋及使用,如果以地主為房屋所有權人,是否應繳納契稅﹖
台中市稅務局表示,當土地所有者同意出租土地並允許承租人在其上建房時,如果雙方約定土地所有者為使用執照的起造人,也就是房屋所有權人的情況下,房屋所有權是透過交換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所取得。
台中市稅務局表示,當土地所有者同意出租土地並允許承租人在其上建房時,如果雙方約定土地所有者為使用執照的起造人,也就是房屋所有權人的情況下,房屋所有權是透過交換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所取得。
據《民法》第398條的規定,此種情形下的交易準用買賣規定,因此,土地所有者需要繳納契稅,其稅率為6%。
稅務局提醒,如果使用執照起造人非實際出資興建而取得房屋所有權者,應在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依規定申報契稅,逾期申報者,將會被加徵怠報金,每逾3日增加1%的應納稅額,最高不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若存在匿報或短報情況,除了需補繳稅額外,還將面臨1至3倍的罰鍰。
【 住展雜誌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地主取得房屋是由承租人出資興建 應申報繳納契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