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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差5倍!地價稅自用住宅「2‰優惠」 遷戶籍不代表自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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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今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期限至9月22日。21世紀不動產提醒,許多民眾買房後以為「遷好戶籍」就能自動享有優惠,實際上仍必須主動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估申請;若符合資格卻未在期限前提出申請,今年地價稅仍得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最快要等到明年才能享有優惠。
 
依現行規定,一般用地地價稅採10‰至55‰累進稅率,自用住宅用地則適用2‰優惠稅率。以一般用地最低10‰來看,稅率就是自用住宅的5倍。
 
地價稅11月開徵,自用住宅用地可適用2‰優惠稅率,但僅遷戶籍並不代表能自動享有,符合資格者須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圖/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房市、鳥瞰。圖/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21世紀不動產表示,地價稅與房屋稅是兩套不同制度,即使房屋已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地價稅仍須另外提出申請並經審核通過,才可適用2‰優惠稅率。
 
同時,有設戶籍也不代表一定符合資格。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除了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在該處完成戶籍登記,住宅也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面積方面,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為上限;非都市土地則以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為上限。
 
一戶只能一處?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可例外
原則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自用住宅用地為限;但若其他房產是由已成年的直系親屬,例如父母或成年子女實際設籍居住,且符合其他自用住宅條件,則不受一處限制。
 
優惠不是永久有效 戶籍遷出、出租後都要重新申請
21世紀不動產提醒,如果原本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且所有權人、戶籍及實際使用情況都沒有改變,通常不必每年重新申請;但若曾經將全戶戶籍遷出,之後才重新遷回,或房屋一度出租、作營業使用,後來才恢復自住,都應重新提出申請。若設籍人遷出或死亡造成「空戶」,之後即使再有人遷入,也不能直接恢復優惠,仍須重新申請。
 
買賣、繼承、贈與換屋主 地價稅優惠不會自動移轉
由於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原屋主或被繼承人先前核准的優惠資格不會自動移轉,新所有權人仍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資格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房屋出租就失格 部分出租可按比例課稅
另一個常見地雷則是出租。即使屋主本人戶籍仍留在該地址,只要房屋實際整戶出租,就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資格;若只有部分樓層或部分面積出租、營業,則可依實際使用比例分別核課,仍作自住且符合資格的部分,仍有機會適用2‰優惠稅率。
 
21世紀不動產表示,房價高檔之下,購屋族除了關注房貸利率與每月還款金額,也應把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等長期持有成本納入財務規劃。尤其今年新買房、剛完成換屋、繼承或受贈不動產,以及近期曾有戶籍遷移、出租或營業用途變動的屋主,都建議在9月22日前重新確認自家土地的課稅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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